关于进一步规范参与项目评审等活动中领取报酬的通知
处各科室:
为切实规范处全体干部职工在参与项目审查、论证、评估、验收、评标、评审、鉴定等活动中(以下统称“项目评审等活动”),领取评审费等报酬的行为,经处党组会研究决定,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市重点工程处组织的项目评标、评审等活动,处干部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得领取专家评审费。
二、市重点工程处干部职工在工作日不得参与外单位组织的项目评审等活动。因工作需要,确需参与上级单位或与城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密切联系的市直部门组织的项目评审等活动,应严格履行审批报告手续,由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且不得领取有关报酬。
三、违反规定领取报酬行为、擅自参加外单位组织的项目评审等活动、对职责范围内应该参加而不参加或者无故拖延项目评审等活动、应报告未报告的事项等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2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参与评标评审活动工作纪律的通知》(重点处〔2021〕47号),同时废止。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2022年7月13日
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参与项目评审等活动中领取报酬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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