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市政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重点工程处发布时间:2022-08-31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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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各科室:

    《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市政工程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31日

 


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市政工程

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接管理工作,保证新、改、扩建等市政工程建成后及时正常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中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六政办[2012]25号)要求,遵循先验收后移交、先接收后整改的工作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污水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城市桥隧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电子警察、交通标志标牌以及其他市政设施。因涉及管养单位较多,为利于推进移交工作,建议各相关管养单位明确需要提供的移交资料清单,并由管养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专人专责负责协调统筹移交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三条  我处组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会邀请相关管养单位参加,相关管养单位结合设施管养的规划及需求提出意见,施工图设计进行完善。

第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科室应联系相关管养单位主动提前介入,提醒施工单位控制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安全,完善项目功能,避免移交前进行大的整改,确保移交项目质量和移交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对国家有规定要求试运行的项目,应在实施关键设备安装、调试阶段,邀请相关管养单位一同参与,并制定试运行方案、安排好试运行工作。

第六条  工程预验收时应邀请相关管养单位对工程实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相关管养单位应将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7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我处;竣工验收前,现场办主任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问题整改情况反馈相关管养单位,相关管养单位现场检查后确认盖章。

第三章  项目移交管理

第七条  现场办主任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相关管养单位要求向其报送项目相关移交资料,并提出现场勘察申请。

第八条  对现场勘察无异议、资料齐全的市政设施,十个工作日内,市重点工程处和相关管养单位签署移交文件,并办理移交证书。相关管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的,由市重点工程处、相关管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整改意见书反馈的问题、意见和期限整改到位,整改完成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管理养护单位正式接收管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市重点工程处和相关管养单位在市政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相关管养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市政府决定。

第九条  市政设施(排水设施除外)按单位工程逐步投入使用的,按照阶段验收合格时间分段移交。

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在投入使用后即办理移交手续,及时保洁。

园林绿化植物竣工验收合格且成活养护期满一年后复验合格的,园林绿化设施完好,方可申请办理移交。

城市桥梁、隧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未移交的,根据住建部相关养护技术标准规定的检测要求,按照桥隧等级划分,已达检测时限的,需进行结构性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申请办理移交。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超一年未移交的,由移交方联合相关管养单位对全线进行巡查,对有明显塌陷部位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空洞和弯沉检测,并出具相应报告,报告显示无空洞塌陷隐患、弯沉值在正常范围内的,方可申请办理移交。

第四章  质量保证期内管理

第十条 市政工程设施应当落实质量保修制度。在工程保修期间,施工单位必须配合做好保修工作,对质保期间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含接管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日内市重点工程处应当组织相关管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市政工程现场复查。

现场实物复查合格的,各相关单位在《退还质量保证金审批表》上签字签章。现场实物复查不合格的(不含接管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不合格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实物整改,待整改完毕并经检查合格后方能重新办理质量保证金退还手续;由接管单位维修处理的,费用从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此前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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