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关于加强市政重点工程移交相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重点工程处发布时间:2024-01-29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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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各科室、各市政重点工程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中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六政办[2012]2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重点工程移交相关工作,提高移交工作效率,保证新、改、扩建等市政工程建成后及时正常投入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移交范围

凡是市政重点工程中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污水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城市桥隧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电子警察、交通标志标牌以及其他市政设施,均需办理移交。

二、规范移交程序

移交工作应遵循先验收后移交、先接收后整改的工作原则。

现场办主任应当在竣工验收工作完成后,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相关管养单位要求向其报送项目相关移交资料,并提出现场勘察申请。对现场勘察无异议、资料齐全的市政设施,应积极对接相关管养单位签署移交文件。

相关管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的,现场办主任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整改意见书反馈的问题、意见和期限整改到位,整改完成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管理养护单位正式接收管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市政设施(排水设施除外)按单位工程逐步投入使用的,按照阶段验收合格时间分段移交。

三、压实移交责任

各项目参建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城市建设理念,加强与相关管养单位的沟通对接。项目管理科室要加大监督检查和统筹协调力度,从细、从精、从严做好移交工作,落实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质量管理程序,做好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及建成后移交整改工作,落实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严把质量管理关键点,做好监督整改工作,落实监理责任。若因移交工作滞后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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