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重点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重点工程处发布时间:2024-03-07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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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各科室、各重点工程参建单位:

为扎实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升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我处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项目设计

1.各相关科室应积极参与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工作,主动配合项目谋划单位共同督促设计单位做好有关工作。

2.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海绵城市相关标准、规范、导则要求,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

3.总工室负责审核把关海绵城市设计阶段的各项技术指标,监督各项关键指标和技术要求落实情况。

二、强化施工管理

1.施工前,项目管理科室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海绵城市设计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单位应制定海绵城市建设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监理细则。

2.项目管理科室负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现场监管,落实各项设计指标;质量管理科负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加强质量巡查;安全监督科负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加强安全巡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财务科负责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资金的对接、计划及支付工作。

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艺、材料、构配件、技术、设备等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4.施工单位应形成完整的海绵城市建设施工管理资料,包括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子单位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影像资料、功能性实验报告以及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合格证、检验报告、复检报告等。

5.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重点加强对地下管网、海绵设施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以及对海绵城市设施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

6.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规范验收移交程序

1.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并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加,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竣工验收合格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工程档案资料与其他子项验收资料应同步移交至城建档案馆。

2.项目验收合格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移交,其中涉及的绿化工程应在养护期满后移交。移交后,因施工原因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

四、绩效评价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管理科室、总工室的指导下,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相关要求及时编制绩效自评报告,并确保相关自评数据及内容真实、准确,监理单位负责对自评报告审核把关。

特此通知。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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