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解读】《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选取办法(试行)》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处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及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质量,2024年5月16日,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依法制定并公布了《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选取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17年3月至2024年5月,我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选取采用按年度公开征集入名录,并在名录内通过随机摇号方式进行选定,经过七年的实施,这项选取方式体现了我处在选择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的公平、公开和公正性,也有力保障了市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我处对现行服务机构选取方式进行了优化,重新制定或修订了《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选取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起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起草过程
2024年4月,市重点工程处组织开展了《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选取办法(试行)》修订工作,起草了《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选取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4年4月11日至4月15日,市重点工程处广泛征求了市公管局及部分服务机构的意见,同时,征求了市重点工程处内部各科室的意见建议。
4月17日,市重点工程处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公开征集部分服务机构、处各科室的意见建议。
截至2024年4月26日,共从社会各界和处各科室征集意见建议6条,依法采纳5条,形成《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选取办法(试行)(送审稿)》,4月28日,经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党组会审议通过,最终形成《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选取办法(试行)》。
三、编制原则及工作目标
编制原则:一是确保选择机制的合规性;二是确保选择方式的公平、公开和公正性;三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机构参与度。
工作目标:筛选出具有优秀服务能力和专业能力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为中心城区重点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五部分内容
(一)选取办法。由选取人在门户网站发布选取公告,竞选人按公告要求提供报名资料,通过资格预审后,组织开展随机摇号工作确定中选人,并在网站公示。
(二)工作及人员要求。要求预算编制采取“背靠背”独立开展,然后统一组织对账,确定最终的最高限价;强调中选人实际到岗履职人员必须与报名人员相符,不得弄虚作假。
(三)违约处罚措施。强调中选人在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以及履职不力的相应处罚措施。
(四)计费标准。规定服务费用的计取方式和标准,确保服务费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五、创新举措
本《办法》相较于以往实施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选择机制,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优化与调整,具体如下:
(一)改变选取机制。本《办法》采取“一项目一公开”的征集模式,融合公开报名、资格预审与随机抽取三大环节,确保服务机构选拔的公正性与透明度。具体而言,项目一旦确立,即于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官方网站发布征集公告,有意向参与的服务机构按公告要求提供报名资料,通过资格预审后,我处组织开展随机摇号流程确定中选流程,并同步在网站公示结果。以往年度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采取按年度公开征集入名录,在名录内随机抽取服务机构的方式进行选择。
(二)强化预算编制流程。本《办法》选取两家服务机构,采取“背靠背”模式独立开展预算编制,随后组织统一对账流程,确定最终的最高限价。相较于以往的选取办法,选取一家服务机构开展预算编制,编制完成后按程序送相关部门审核,审核后的价格作为最高限价。此项措施增强了预算编制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三)明确人员配置标准。本《办法》按每个项目特征,在选取公告中详细列出了所需服务人员的配置要求,并特别强调中选机构实际到岗人员必须与报名时提交的人员信息一致,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这一调整相较于以往由服务机构自行按需配备人员的做法,更加确保了项目团队的专业性与稳定性。
(四)优化计费体系。在费用计算方面,本《办法》作出了调整: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依据收费标准下调至60%(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项目则为80%);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用则通过竞比方式确定,以编制误差最小者为预算编制单位,按55%收费标准计费;误差较大者则作为预算审核单位,按45%收费标准计费。相较于往年标准,招标代理费降低了20%,而预算编制费的计费机制则更加细化与竞争导向,取代了以往单一机构以80%(或100%)收费标准执行的模式,体现了成本效益与市场竞争的双重考量。
六、施行日期
《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选取办法(试行)》,自2024年5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