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建筑工程移交接管实施意见 (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市直部门及各县区征集意见反馈情况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重点工程处发布时间:2024-07-30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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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市直单位及各县区意见征集反馈情况: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统计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说明
1 金安区政府 已反馈 无修改意见。
2 裕安区政府 已反馈 无修改意见。
3 经开区管委 已反馈 无修改意见。
4 市发改委 已反馈 无修改意见。
5 市教体局 已反馈 无修改意见。
6 市民政局 已反馈 无修改意见。
7 市财政局     (国资委) 已反馈,修改意见1条 删除“七、保障措施”中“(一)移交接管项目养护费用纳入接管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条款内容。理由:依据《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六政办〔2014〕2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在制发的各类文件中不得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 未采纳 根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核定养护、维修经费,并报送养护、维修经费计划,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列入预算”。
8 市自然资源局 已反馈,修改意见1条 建议将第五条移交接管条件第(二)项第4个“档案合格证”修改为“档案验收意见书”。 采纳
9 市生态环境局 电话反馈 无修改意见。
10 市住建局 已反馈 无修改意见。
11 市交通局 已反馈 无修改意见。
12 市文旅局 已反馈 无修改意见。
13 市卫健委 已反馈 无修改意见。
14 市林业局 已反馈 无修改意见。
15 市城管局 已反馈,修改意见7条 1.建议将第二项“工作原则”第(一)条修改为“先验收后移交。已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建设完工的项目,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移交接管”。理由:部分绿化移植项目没有施工图设计文件。 采纳
16 2.建议删除第二项“工作原则”第(二)条。理由:根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损坏严重或使用功能缺陷不能满足正常的使用和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完成后方可进行移交。 未采纳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原文规定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市城管局提出的“损坏严重或使用功能缺陷不能满足正常的使用和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完成后方可进行移交”内容《条例》中未明确规定。
17 3.建议删除第四项“接管单位及职责”中第(三)条。理由:接管单位不属于五方责任主体,不需参加项目变更及验收。 未采纳 根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进行市政设施施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挖掘、修复施工由市政设施专业养护、维修单位实施,并及时清理现场,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验收”。故从业务角度考虑,仅明确市城管局作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参与验收,未要求其作为“五方责任主体”之一。
18 4.建议将六项“移交接管程序”中第(一)条修改为“接管单位原则上应在收到书面移交接管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现场查验,重大项目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期限,具体由移交接管双方协商确定”。理由:规范移交接管程序。 部分采纳 采纳市城管局将工作时限由10个工作日调整为15个工作日的建议,调整后有关工作时限较长(按照日历天计算约21天),能够充分满足移交接管工作需要,不宜额外再次延长。考虑到“重大项目”无明确规定,存在主观判断因素,该修改意见不予采纳。
19 5.建议将第六项“移交接管程序”中第(三)条修改为“项目未履行移交接管手续但实际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投入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移交接管申请,符合移交接管标准的,方可移交”。理由:规范移交接管程序。 未采纳 确因民生保障、应急等特殊情况,项目尚未履行移交接管手续急需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应尽快完善移交接管程序,避免管养脱节、产生隐患。
20 6.建议将第七项“保障措施”中第(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提前向接管单位提交次年需移交项目清单,接管单位根据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管养经费,纳入接管单位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保障经费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理由:《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核定养护、维修经费,并报送养护、维修经费计划,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列入预算”。 未采纳 鉴于《实施意见》中接管单位类型不同,各单位可根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执行,不宜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列入,如本办法涉及移动、联通、电信、新奥燃气等公司,其管养经费应由其自行安排。
21 7.建议增加“建设单位职责”。理由:应规定移交过程中双方职责,除接管单位职责外,建议增加接管过程中建设单位职责。 未采纳 本《实施意见》“六、移交接管程序”、“七、保障措施”中已明确建设单位移交接管工作相关职责,无需重复明确。
22 市国动办 已反馈 无修改意见。
23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已反馈,修改意见5条 1.修改建议: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省公安厅对于交通技术电子监控设备和交安设施的备案、审核程序等规定,建议对第二项“工作原则”第(一)条修改为“工程项目需已完善移交接管程序并符合使用条件的,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移交接管”。 未采纳 经对接交警支队,该条修改意见的意思为“交安设施验收移交工作不应包含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移交工作中,须由建设单位向交警支队提出专项申请,由交警支队开展专项验收通过后,再向其开展专项移交”。考虑到“符合使用条件的”存在主观因素。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4 2.修改建议: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省公安厅对于交通技术电子监控设备和交安设施的备案、审核程序和执法取证使用标准等相关规定,建议对第二项“工作原则”第(二)条修改为“先整改后接收,整改后设备符合接管单位使用需求的,可予接管单位接收”。 未采纳 “符合接管单位使用需求”存在主观因素,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5 3.修改建议:对第四项“接管单位及职责”第(一)条修改为“2.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信控及交通安全设施项目的接管单位”。 采纳
26 4.修改建议:对第五项“移交接管条件”第(二)条增加“第三方检测报告”。 未采纳 《实施意见》中已明确“5.接管单位提出的与项目移交相关的其他资料”。
27 5.修改建议:对第六项“移交接管程序”第(一)条修改为“项目符合移交接管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接管单位发出书面移交接管表(详见附件)及相关资料,接管单位应在收到书面移交接管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现场查验,并反馈移交接管表”。 未采纳 为确保移交接管工作有效推进,对逾期未反馈的,接管单位应负有责任。
28 市公交总公司 已反馈 无修改意见。
29 供电公司 已反馈 无修改意见。
30 移动公司 已反馈 弱电设施建议以六安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名义接管。 未采纳 因弱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实施并运营,应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接管。
31 电信公司 已反馈 无修改意见。
32 联通公司 已反馈 无修改意见。
33 新奥燃气公司 已反馈 无修改意见。
34 铁塔公司 已反馈 无修改意见。
35 广电公司 已反馈 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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