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市级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重点工程处发布时间:2026-06-02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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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权责清单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六政〔2025〕55号)文件,市重点工程处公共服务清单如下: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备注
1 项目概况及工程进度信息发布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2017年度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六政办秘〔2017〕40号)中:(三)加大重大建设项目公开力度,促进项目建设落地生根”,其中公开内容:合同、招标情况、工程进度、竣工报告等。 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项目一科、项目二科、项目前期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 工程进度款拨付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5. 支付-5.3 支付酬金:按照合同具体条款规定;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第二十五条-2、支付方式:按照合同具体条款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00—0209)第五条设计费支付进度:合同签订后七天内一次性付清,除另有约定外,按合同约定进行等相关合同条款支付。
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财务科、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科 施工、监理企业及设计、可研编制、环评、检测、招标代理等单位
3 退还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1.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2.安徽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二、降低保证金缴存额度”规定,2020年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降低保证金缴存金额;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度或按施工形象进度缴纳。
3.《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六公管〔2021〕12号)第二章第十一条 中标人未发生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工程竣工验收后,可凭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交工验收报告)等材料,向招标人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书面申请。招标人应当从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人。
4.招标文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专用条款3.7履约担保(3)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限:一次返还,即工程预验收合格后,一次返还。
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财务科、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科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设计单位、勘察单位
4 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办理 1.招投标文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专用条款-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政府投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隐蔽性工程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报经政府批准同意。属于承包人的原因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程序提出工程量异议却在施工期间却提出工程量异议的,不予变更,由承包人承担工程量的完成;投标人在招标质疑期间及异议期间已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程序提出异议,而招标人没有做出正确澄清、解释的,经查证属实的按程序进行变更。
2.六安市城市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城建办〔2019〕12号),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控制工程成本,加强重点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并加快施工进度,优化工程设计。
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牵头,审计、城投等市直相关单位参与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设计单位
5 道路封闭安全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项目一科 法人、公民、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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