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点局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5-01-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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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点局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资源,是指全局各科室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各类信息资源。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对政府信息资源的共同利用。

  第三条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统筹规划、规范有序、便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促进行政管理协同和政令畅通。
  政府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行政机关之间无偿共享政府信息资源。

  第四条 局电子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全局政府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有关重大问题。信息公开办负责全局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定期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其他科室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五条 我局建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交换体系。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是实现全局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科室信息共享的依据。列入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的政府信息资源,必须进行共享。

  第六条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设施、纳入共享的政府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其建设、改造及维护所需资金,优先予以保障。

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数据库建设

  第七条 信息公开办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适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和使用。
  档案室负责对全局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牵头制定电子文件(档案)归档、移交、接收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管理进程。

第三章 共享目录和交换体系建设

  第九条 政府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为无附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为附加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府信息资源列入无附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共享。
  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列入附加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十条 信息公开办应当对所拥有的政府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可以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及共享条件,形成可以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并可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提出对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需求。
  信息公开办对不予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应当制作不予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接受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制定责任单位的审查确认。经确认后,不予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应当向其他行政机关公布。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办负责统筹制定本级政府的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界定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种类、范围和条件,明确共享信息的名称、数据格式、提供方式、共享类别、提供单位和更新时限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 列入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应当以电子化形式,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其他单位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部门提供数据访问链接。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办应当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共享方式和要求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机关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办应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人员开展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科室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科室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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