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重点局发布时间:2020-05-08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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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重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重点局所承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与财务的监督管理。

二、建设资金帐户管理及支付审批

第三条 市重点局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科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财务工作。财务管理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设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1、按规定在国有或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开立工程建设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管理;

2、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3、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按规定向财政等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四条 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专项资金资金支付严格执行“按年度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合同约定、按施工进度”的原则,实行重点局直接支付,并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尾款和质保金。

第五条 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工程款按月进度拨付,一般不预付,特殊情况下可随时拨付。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根据甲、乙双方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原则在70%以内计算拨付。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总价付至80%。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审计部门审计、财政部门批复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在与施工单位结算和拨付工程价款时,须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尾款的5%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六条 支付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费、质量监督费、招投标费、机构管理费等必须符合合同、协议、制度和有关标准。

第七条 政府性项目资金支付必须按照政府确定的投向进行专帐专户管理,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审批权限。根据工程项目合同和建设进度,单次支付额度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局长审批后直接支付;支付额度在100万元至300万元的,由局务会议研究审批;重大支付额度由局务会议研究,报分管市长审批。

第九条 建立资金支付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市重点局应及时向分管市长和有关部门报送上月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和本月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施工合同约定的甲供材料与重大的专用设备,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由局财务管理科等科室参与,统一招标,择优采购。

第十一条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另文规定。

三、建设资金支付内部流程

第十二条 加强工程项目内部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建设资金应按规定程序签批支付,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跨环节签批。

第十三条 重点工程建设资金支付内部签批流程为:

申请拨款经办人→项目一科或项目二科现场技术人员→项目一科或项目二科负责人→财务管理科负责人→分管工程领导→局长。

第十四条 建设资金支付应具备如下资料:

1、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适用于已竣工验收项目);已经审计的竣工项目须附审计确认书。

4、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拨款申请表。工程施工单位拨款申请表,须附工程监理单位意见书。

5、工程建设资金中涉及征地拆迁费用,应附国土等部门负责审核后的征地拆迁项目及金额。

第十五条 申请拨款经办人根据需支付款项的内容,详细填列“市重点工程资金支付申请(审批)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费用类别、合同编号、合同造价、完成的主要工程内容、收款单位名称、本次申请拨款金额、累计已收款金额等,并盖申请单位公章。

经办人须对该工程进度、完工程度进行确认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后附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第十六条 项目一科或项目二科现场技术人员应认真审核工程进展的真实性,并确认完成的累计工程量。

第十七条 项目一科或项目二科负责人须对现场技术人员所确认的工程进度、完工程量加以审核,认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科应建立工程款项付款台帐,根据合同约定认真审查应付工程款项、累计已付款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出付款意见。

第十九条 分管工程领导应对上述部门意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工程进度按计划推进、资金支付应符合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条件。

四、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条 市重点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接受政府财政、审计和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单位及其财务管理科,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财务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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