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重点工程处发布时间:2022-06-16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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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各科室:

现将《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16日

 

 

 

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实现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及细则,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加强财务监管,强化过程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处一切财务活动(项目建设管理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分管责任,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各科室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  财务管理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提高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准确编制财务决算和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财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相互制约机制,严禁由一人全程包办会计事项的支付业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全面加强预算管理。财政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财务预算。

第八条  应当根据市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按规定程序编制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严禁非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十条  全面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绩效评价质量。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按时做好预算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科应按照财政预算安排,及时编报月度用款计划,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申报使用。

第十二条  单位的一切收入须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隐瞒、截留、转移、坐支、私分收入。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代收的各项“非税收入”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缴入非税专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具体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资本性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统一津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它交通费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等。

资本性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

第十五条   所有资金支出,应按审批权限履行完报批程序后方可开支。

 

第六章  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杜绝不合规的票据报销入账。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涉及处车辆运行、公务接待发生的费用由处综合科负责统一安排并报销。因公出国、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以及公务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范围与费用标准等,严格按照我市相关部门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经费开支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实行“逐级审核审批”管理。资金审批一般程序:由经手人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处财务科审核,送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公用经费支出在500元以上(含)至6000元以下的业务活动,需事前书面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公用经费支出在6000元以上(含)至10000元以下的业务活动,需事前书面报请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公用经费支出在10000元以上(含)至20000元以下的业务活动,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公用经费支出在20000元以上(含)的业务活动,需经处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以上审批手续在相关费用报销时一并提供,作为报销依据。

第二十条  职工工资、离退休费、统一津补贴、奖金、补助费等人员经费开支按财政和人社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报销凭证是公用经费支出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报销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经办人报销费用须填制《报销单》,报销凭证应粘贴规范、整齐。不得将凭证要素粘盖,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报销凭证要素包括:日期、支出事由、金额、物品清单、发票等原始凭证。经手人、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签字齐全。

上述凭证要素应清晰易辨,对要素不全、模糊难辨的凭证,不予报销。报销凭证开具的物品名称应准确详实,不得使用“办公用品”等笼统的品名。一次购物品种较多时,应由开具单位在发票后附加盖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物品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报销经济责任。经手人和科室负责人对报销事项和票据的真实性负责。审核人对报销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超出使用范围和结算起点的支出不得使用现金。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库存现金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开立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按月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日常办公用品由处综合科根据相关科室需求统一购买。综合科组织物资的验收和保管,其它科室领用物品时,须在综合科填写领用表后再领用办公物品。

第二十七条  办公设备配置应按照市级规定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购置、配置办公设备, 属于政府采购的,需严格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人员申报,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批,财务科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处人员调动、退职和退休需要办理所保管资产的移交手续,综合科在办理人员调动、离职和退休时需确定对象已经完清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账款,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各科室负责人负责督促科室人员及时清账,对应收款及个人欠款的管理,遵循“谁经办、谁负责、及时清理”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严格规范资产增减的核算,明确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人、保管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管理台账,定期开展财务清查,保证账实相符。综合科负责处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各项资产应安排专人保管。处财务科负责资产的账务核算工作。综合科会同财务科不定期对各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核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其它财务事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经费支出申报审批单

 

 

 

 

 

 

 

 

 

 

 

附件:          

经费支出申报审批单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科室负责人意见:

预算金额:          元       □500-6000元          

开支内容:

分管领导意见:

 

经费支出申报审批单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科室负责人意见:

预算金额:          元      □6000-10000元

开支内容: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经费支出申报审批单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科室负责人意见:

预算金额:           元      □10000-20000元            □20000元以上

开支内容:

 

□主任办公会议纪要

 

□党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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